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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答疑问题精选(第六---九期)
日期:2019-09-02  人气:1545

第六期


一、无偿使用关联公司的房屋,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问:我公司无偿使用关联公司的房屋,关联公司如何进行相关涉税处理呢?
答:1. 财税[2016]36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公司将房屋无偿让渡给你公司使用,需要视同销售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公司将房屋无偿让渡给你公司使用,属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无租使用关联公司房产,应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取得没有发票的抵债房产如何申报缴纳契税?
问:我公司由于与另一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将该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用房产抵偿债务,请问:我公司取得抵债房产没有发票,如何申报缴纳契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三、公司董事的报酬应该按工资薪金缴个税还是按劳务报酬交个税?

问:我在公司任职同时兼任董事,是按工资、薪金所得交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劳务报酬交个人所得税? 发票如何开?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企业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工资薪金计算;如果仅担任公司董事,则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子公司从银行贷款按银行利率给兄弟公司可以按统借统贷来执行吗?

问:我公司从银行贷款后,按同期银行利率将资金借给了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按统借统还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统借统还业务分成两类:一类是企业集团或核心企业拨给下属单位,即借款在企业集团统筹;另一类是企业集团经过财务公司拨给企业集团或下属单位,即借款在财务公司统筹,集团或下属单位要用资金需另签合同。

子公司之间融通资金不属于上述范围,所以不能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业务。


第七期


一、在建工程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对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问:我公司不动产在建过程发生了非正常损失,我们按规定进行了进项税金转出处理,请问: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吗?
答: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5日“营改增”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 委托代征组发言材料
第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确定问题有三点说明:
一是收入确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二是扣除项目确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不允许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但对非正常损失等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土地增值税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
三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土地增值税收入和扣除仍按2016年5月1日前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税务总局上述解答,你公司在建工程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对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二、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
问:我有一套房屋出租,现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包含增值税吗?
答:《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税计税依据问题》(财税[2016]43号)第四条第二款: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问:我是多家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从多处取得了经营所得,该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根据上述规定, 您取得经营所得,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四、兼用于集体福利和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问:我公司租入车辆,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同时用于生产经营,发生的租赁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租入车辆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同时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发生的租赁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第八期

一、房地产企业支出的围墙加宽费用是否应该计入哪项费用?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开发房产过程中发生的围墙加宽费用应该入哪项费用来作为计税成本?
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根据上述规定,围墙与道路、绿化等性质一样,是一种基础设施,与之相关的费用计入开发成本-基础设施建设费。

二、二手车发票是否是合法的入账凭证?
问:企业购买二手车取得二手车发票,是否可以依据二手车发票入账?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第一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
第五条规定:《二手车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开具的,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购买二手车取得二手车发票,是属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发票。同时,国税函[2005]693号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二手车发票》发票联由购买方记账,因此,企业购买二手车取得二手车发票是合法的入账凭证。


三、酒店对住宿的顾客赠送早餐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兼营住宿及餐饮的酒店,对入驻本酒店的顾客免费赠送早餐,请问:赠送的早餐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 《2016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第二部分 其他政策问题  二、酒店业赠送餐饮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税务总局上述解答,酒店对住宿的顾客赠送早餐不属于视同销售,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按住宿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公司为部分优秀员工安排免费旅游,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安排部分优秀员工旅游的费用,员工个人用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安排优秀员工的旅游发生的费用,属于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员工个人实行的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员工应税所得,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期

一、航空逾重行李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问:企业员工出差乘坐飞机时因携带的行李超重,加附托运费并取得了航空逾重行李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航空逾重行李票不属于发票,不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可向航空公司索要正式合规发票。

二、企业购买月饼中秋节赠送客户是否代扣代缴个税?
问:我企业中秋节准备购买一批月饼,赠送给和我们有合作关系的客户,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给客户赠送月饼不属于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的,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计入其他收益,这部分需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问: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计入其他收益,这部分需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属于政府补助,但是并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问: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海湘税语,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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