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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收到的“资金占用利息"发票是否有问题?
日期:2020-07-09  人气:2948

    


上面的学员咨询的问题主要疑问是他们公司收到了一张“金融服务*资金占用利息”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符合规定?

1、从这位学员咨询的问题来看,由于购买方支付销售方购买材料款项出现逾期,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销售方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出现这种情况很具有普遍性,很多企业均遇到过。

2、我们回归到增值税法规来判断该资金占用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该如何缴纳值税?如何开具发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三)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上述文件的规定与上述学员咨询的问题正好吻合,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这不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价外费用”吗。因此,销售方应向购买方开具与销售材料相同商品编码的增值税发票,当然税率也应与其所销售材料相同的税率,如果销售材料为13%税率,该延期付款利息的税率也应为13%,增值税发票可以开成“材料*资金占用利息”,该资金占用利息并非财税【201636号文中所规定的金融服务-贷款服务范畴,可按规定抵扣。

3、上述学员咨询的问题,可以肯定的是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正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规定抵扣,否则不但增值税方面会有涉税风险,企业所得税方面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提示:价外费用3点注意事项

1)、价外费用和价款在税目确定方面,具备同质性,也就是说,不管价外费用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它都应当和价款选择同一个税目计缴增值税,使用同一个编码开具发票。

例如:建筑服务-违约金、建筑服务-延期付款利息等

2)、价外费用开专票还是普票,和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保持一致。

例如:热力-采暖费-违约金,如果是居民供热开的是免税发票,则该违约金也是免税发票;如果放弃免税,那开具的就是带税率的发票。

3)、价外费用进项税金抵扣同主项目抵扣规则一致。

本文转自:东方税语。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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