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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关联转让定价风险考量
日期:2022-12-16  人气:860
 

-   摘要   -

在以往的税务实践中,跨境关联交易通常是中国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但自2012年起,国内反避税的关注点已开始涵盖境内企业。并且近年来,一方面,伴随着新冠疫情、中美贸易战以及中国劳动力成本增长等因素,跨境关联交易预计呈现下降趋势。另一方面,中国经济正在逐渐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并且为促进新区域建设发展,区域优惠政策逐步出台吸引大量集团在区域内设置关联企业,境内关联交易量也相应增长。在多重因素的影响下,中国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呈上升趋势,交易类型增多,境内关联交易正逐步成为中国税务机关的关注重点。


以下我们将结合近年来的典型内关联交易调查以及评估案例,对内关联交易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和建议。



内关联交易风险点

1

境内企业间实际税率差

案例1:新疆A销售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向其关联方(西部大开发企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税率)销售天然气,A销售公司每销售1立方米天然气,实际只留有1分钱利润,所取得的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销售功能不匹配,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最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计5,013.4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共计1,277.4万元。


2

境内企业间实际税负差

案例2:北京某公司(盈利状态,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向其北京关联方(亏损状态)无偿拆借资金,主管税务局要求前者自行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共补缴企业所得税512万元并加收利息36万元。


观察: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这导致部分企业财务人员产生了“境内关联交易不存在税务风险”的错误认知,却忽略了“实际税负相同”这一关键前提条件。在交易双方实际税负不同,且关联交易的定价又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将有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关联交易进行调整。


实际税负相同一方面体现在双方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一方面体现在双方由于未弥补亏损而产生的实际税负差。对于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但自身利润水平有明显波动或亏损的企业,将成为税务调查关注的重点。而有历史年度亏损的企业,在转移利润的过程中利用大额的可弥补亏损从而降低实际税负,并且在企业亏损5年限制下,这样的安排甚至可能产生税法上的永久性差异,因此也一直受到税务机关的重点监管。

3

内关联股权转让

案例3:江苏常州武进某公司(A公司)向境内关联企业(B公司)平价转让股权,A公司与B公司所得税税率相同。武进地税局稽查局认为B公司未在当期转让股权,相应纳税义务递延至以后年度转让实现时,由于股权转让所得存在不确定性,客观上将减少当期税收收入,因此对该项交易重新核定交易价格,对定价进行调整。最终A公司补缴相应所得税及利息共计约1,173.4万元。

观察:


股权转让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公平交易原则支付对价,但由于现代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境内关联企业间经常发生平价甚至低价转让股权的交易行为。部分企业可能认为在无税率差的关联方之间平价转让股权未产生收益则相应税收风险也较低,但近年来,税务机关对资本交易的税务稽查越来越严,其中对股权交易更是作为重中之重来检查,如果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会面临更高的税务风险。


4

内关联债资比

案例4:上海A公司向位于上海的境内关联方B提供借款资金超出关联企业债资比的限制。A公司自查后,税务机关最终判定超比例的关联借款利息支出不具有合理性,A公司需要对利息支出进行纳税调整。


观察:


资金管理是集团企业对子公司管理的重要一环。随着国内集团企业的成长,统一资金池运作,成为众多集团企业的共同选择。在此背景下,如果对资金借贷的税收政策把握不准确,与之对应的资金运作也可能出现税务风险。此外,在日常税务风险管控过程中,一方面,对于有偿资金借贷业务,贷入方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支付利率过高和超比例列支利息的问题,借出方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利率过低的情况,避免有偿融资业务未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而发生税务风险。



建议


加强日常关联交易管理:

对于交易金额较大且可能存在风险的境内关联交易,建议企业就交易涉及的关联方就交易的内容、业务功能的执行、经营风险的承担、无形资产的提供方、经济实质等方面作细致分析,以形成可支持的关联交易安排方案(包括交易流程、定价政策等)并对实际执行情况同时进行相关的书面记录,以证明相关交易安排是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的并可以有效应对税务机关的审查。


加强税收洼地经营实质:

区域建设发展所带来的税收优惠吸引大量企业在境内税收洼地建立关联公司,但却往往忽略了税收洼地企业的实质性经营。在中 共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工厅2021年3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到对利用“税收洼地”的避税行为加大监管监察力度。企业需要在满足实质性运营条件和不增加企业运营负担中寻求平衡点,优化价值链中的流程环节、协调调整相关人员配置。


加强与税务机关协商:

目前,中国立法对反避税调查主要立足于国际反避税领域,已经形成较为专业且完整的方法以及处理程序。但对境内企业关联交易如何调查和调整尚未形成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不同税收管辖区的重复征税和相应调整机制还没有有效机制。因此,对于企业,在应对所在地税务机关对于内关联交易的调查时,更需要积极主动与开展沟通,避免境内的双重征税,强调程序问题并争取对应调整。


本文转自:毕马威KPMG。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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